1、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衡水市工业新区振华路东新区五路北,“猛牛”商标为“河北省著名商标”法定代表人魏帅。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:电动机、高压胶管、汽车配件的生产、销售;商品的进出口业务;房屋租赁;普通货物道路运输;电动机费维修;电机、电气技术开发;电子产品及 技术的研发、推广和技术服务;电子产品软件、通信设备、电子元器件、电子节能产品的研发、生产及销售;电子智能系统的销售和安装;工业机械设备及配件制造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。我公司占地10万平方米,建筑面积7万多平方米,拥有员工650人,年产量达500万千瓦。
监测结论
转子防锈工序处理设施后1#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1表面涂装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≤60mg/m3,但不满足最低去除效率≥70%的要求,故加测车间口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浓度。
高压车间喷漆工序处理设施后2#、组装车间喷漆、烘干工序处理设施后4#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有组织颗粒物(染料尘)排放浓度<18mg/m3、二级排放速率≤0.51kg/h的标准要求;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1表面涂装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≤60mg/m3,但不满足最低去除效率≥70%的要求,故加测车间口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浓度;苯排放浓度满足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限值≤1mg/㎡3;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满足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1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:≤20mg/m3。
化铝工序处理设施后3-1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《区域性大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2376-2019)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≤20mg/m;铸铝工序处理设施后3-2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浓度≤120mg/m3、排放速率≤3.5kg/h。
电气车间浸漆烘干工序处理设施后5#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1表面涂装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≤60mg/m3,最低去除效率≥70%;苯排放浓度满足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限值≤1mg/m3;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满足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1表面涂装业排放限值:≤20mg/m3。
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≤1.0mg/m3的标准要求;厂界下风向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2其他企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2.0mg/m3的标准要求;厂界下风向苯排放浓度满足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2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≤0.1mg/m3;
厂界下风向甲苯排放浓度满足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2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≤0.6mg/m3;厂界下风向二甲苯排放浓度满足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2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≤0.2mg/m3。
转子防锈工序车间口、高压车间车间口、组装车间车间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3及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≤4.0mg/m3。电气车间车间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≤6mg/m3。
污水总排口废水水质满足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表4三级标准及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:pH6-9,COD≤500mg/L,氨氮≤35mg/L,BODs≤300mg/L,SS≤400mg/L。
企业南、西、北厂界环境噪声满足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中3类区标
准:昼间:≤65dB(A),夜间不生产;东厂界紧邻其他企业不具备监测条件。
3、制定了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。
4、完成了2022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报告
5、环评手续齐全、有完善的防污治理设施运行记录